编辑同志:
3年前,一业务单位欠我货款3万元,因忙于其他事务我没有讨要,至今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上个月我向该单位讨要该欠款,对方给了我8000元,但对于剩余欠款2.2万元没有给付的意思。请问,该单位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整个3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读者:陶跃
陶跃读者:
公民对于自己的权利应及时主张,不应该漠视,否则超过一定期限法律即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初衷,也就是督促公民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现在你的3万元债权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债务人自愿履行其中的8000元,系债务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规定的精神,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于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对于债务人的履行部分债务行为,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确认可,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债务人重新确认了整个3万元债务并愿意全部偿还,则剩余的2.2万元债务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但无权请求给予国家强制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