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3月5日,李蕊娟在一家银行存款时,理财经理向她推荐一款保值增值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实际拿到的收益都超过了预期收益8.5%”“大大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等等。李蕊娟听后立马心动起来,签下了50万元的认购协议书。但李蕊娟此后收到的投资确认书却是第一期收益为3.5%、第二期收益为零,即与理财经理当初的承诺完全不符。原来,该产品挂钩“一篮子股票”,只有当日全部挂钩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一定区间内才会按8.5%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否则当日收益为零。当李蕊娟提出赎回产品时,却又被告知只能返还84%的本金。即这款无风险的稳定收入,竟是非保本、高风险的产品。
【点评】
李蕊娟只能自食其果。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等理财产品的不同收益方式、投资领域,适合不同理财需求、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者。可一些营销人员推销产品时,往往夸大收益隐瞒风险,作出无风险、高收入的口头承诺,且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也并不一定是到期后的“实际收益率”,也就使得消费者一旦没有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认购协议,认清产品性质和发行单位,对理财产品封闭期、投资标的、风险性等内容了解不足,便会落入陷阱,甚至因口说无凭导致在发生纠纷时苦无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李蕊娟期待的稳定收入之所以最终无法实现“稳定”,正是由于理财经理的承诺与认购协议书不一,而又苦无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