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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姚瑞芳  发布时间:2014-10-08 09:51:51 打印 字号: | |
  事例:潘某于2012年6月7日经人介绍到某公司上班,岗位为清洁工,合同期限为一年。2013年6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潘某就职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8月,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405元。该委驳回潘某的仲裁请求,潘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案中,潘某在该公司就职一年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应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月计薪天数×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潘某经济补偿金870元。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