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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资偏高单位不得擅自下调
  发布时间:2014-10-07 17:12:1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由于公司与我们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高出邻近相同行业的员工,近日公司以签合同时经验不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擅自将我们的月基本工资下调了300元。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罗萌等10人

  罗萌等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在未与你们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私自下调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