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员工调入子公司工龄应累计计算
  发布时间:2014-10-07 17:08:5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原在一家公司部门工作了5年。两年前,公司决定将我调至子公司,近期,我又被安排到离家遥远的另一家子公司,我拒绝赴任,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不料公司在给我补偿金时,只按我在子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补偿。我认为我此前在公司工作的5年也应当累计。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读者:袁燕

  袁燕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到子公司工作是出于公司的工作需要,非因你本人原因,决定了你在公司工作的5年应当累计。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