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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不当致顾客损失店家应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10-07 17:00:1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经营一家婴幼儿药浴连锁店,一新开张的连锁店店长姚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购进低廉的三无婴儿药浴产品,致使一婴儿使用后,出现皮肤红肿,事发后姚某逃之夭夭,婴儿家长要求我赔偿。请问我是否应当赔偿?读者:黄婷

  黄婷读者:姚某是以连锁店长身份,将三无产品推销给客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姚某受雇于你,即使其私自行为超出了你的指示范围,也因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应当视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你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