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从小区物业公司租得一处停车位,明确约定,租期届满,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我本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近日,因工作忙,我忘记车位租期已到,物业公司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停车位以同样的出租条件租给了他人。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做法对吗?读者:江丽
江丽读者: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同时根据你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也有对车位租赁期限届满续租的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明显违反了规定。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如解除与他人的租赁合同,保证你优先续租的权利,也可以责成物业公司在同样地段、以相同的价格另行给予租赁车位,要是不能实现上述目的,则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