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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不能作为个人遗产分配
  发布时间:2014-09-25 22:30:15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钱老汉夫妇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前不久钱老汉病逝,承包的土地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给了两万元征地补偿费。钱老汉的妻子签字领得。钱老汉的子女以此土地补偿款是钱老汉的遗产要求继承。请问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可否作遗产分配?读者:李瞬发

  李瞬发读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耕地承包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发给承包户即承包者全家的,因此不宜作为签约者的个人遗产,应是一种家庭的共同财产。钱老汉死亡后的土地补偿款,应适用《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分出他人财产后,属于钱老汉的部分,他的妻子、儿女才可以继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