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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后等级加重无权请求差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4-09-25 22:27:45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一年前,我工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工伤保险机构据此支付了我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全部费用,公司也支付了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8个月后,因伤情加重,遂申请了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确认我为六级伤残,我曾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及公司分别向我补偿六级伤残与八级伤残之间的补助金差额,但均遭到拒绝。请问我有权主张补助金差额吗?读者:崔晓茹

  崔晓茹读者:你确实无权索要差额。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的享有,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彼此之间不再有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自然也就失去了对应的权利。因此,即使你被复查鉴定确认为六级伤残,也不能成为索赔的依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伤情的加重,与原来的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关联,因此决定了你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