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丈夫结婚前,丈夫即承租了一套租金低廉的公房。婚后,我们共同在该房居住了7年之久。近日我们离婚,丈夫要求我离开其承租的公房。可我文化程度低,收入不高,还要抚养5岁的女儿,根本无力另行租住。请问我能否要求以自己的名义承租该公房? 读者:郭彩玲
郭彩玲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鉴于你婚后已经与丈夫在该房居住达7年之久,符合该解答第(一)项条件。当然,如果你丈夫给你一定的补偿或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则另作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