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个月前因出差,我以每天100元的价格,将家中的宠物狗送至附近一家宠物商店寄养。20天后,我回家取回宠物狗,发现它上吐下泻,虽花去3000余元医疗费用,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经尸检得知,宠物狗系感染了病毒。请问宠物店主应否要担责?读者:丁芸芸
丁芸芸读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鉴于你已经向李某支付了宠物狗保管寄养费用,但李某因保管不善,致使你的宠物狗被病毒感染,故李某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