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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误伤雇主 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14-09-25 21:34:43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小区居民博某受雇于纵某建楼。完工后,纵某在楼下指挥,让博某从楼上面开始拆除脚手架,期间,纵某为整理地面材料,高喊暂停拆除,没有听清的博某误以为是先向下抛投脚手架组件,因为这一失误,导致纵某被砸伤住院。纵某以博某不听指挥为由,要博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12000元。请问博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李斌

  李斌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博某受雇纵某,按其指令拆除脚手架,纵某在发出指令时未尽到提供适宜劳动条件以及监督义务,致博某不符合标准操作规范产生失误,故在纵某自身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纵某承担自己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用。博某适当补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