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几天前的一个夜晚,我丈夫开出租车经过一道路施工地段时,不慎将车开进施工开挖的一个大土坑中,因此受伤。事后,经交警现场勘验,发现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请问施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周琪
周琪读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你所述的情况看,因施工单位在施工地段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使你丈夫受到损害,该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