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王某因货款纠纷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对拖欠张某的10万元货款,同意于2014年4月1日前付清,担保人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到期后王某未付款。请问张某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直接执行担保人周某的财产?读者:李川
李川读者:张某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担保人周某财产。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是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承诺,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不能直接依照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并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张某而言,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王某的强制执行;二是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周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