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公司的车间职工。4个月前,公司门卫张某在夜间巡逻时摔伤,公司遂以值班的名义,安排我们在每天上班之后轮流顶替。我们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但公司认为我们是帮受伤工友值班不是加班,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李芳蕾等10人
李芳蕾等读者:公司安排你们“值班”实际上是借口或打着“值班”的幌子,让你们共同顶替门卫的全部工作,你们属于轮流临时顶班,而非值班。你们的顶班构成加班,因为顶班是在你们本身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之外,具备了加班的法律特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公司应当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