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是个足球迷,一星期前,他与好友在酒吧喝酒看球,早上上班时间驾摩托车前往公司途中被撞。经检测我丈夫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10mg/ml,属于醉驾,但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我丈夫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可工伤保险机构却认为我丈夫并不构成工伤。请问像我丈夫这样的情况是否属工伤?读者:范菲
范菲读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作的除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你丈夫的行为当属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