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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应原岗原薪
  发布时间:2014-09-23 21:05:3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多年,连续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虽同意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岗位也不变,但以我的工作效率下降等理由,提出将我的工作由原来的4600元降低至3900元。请问我能主张“原岗原薪”吗? 读者:赵泉

  赵泉读者:《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一个立法精神: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做到“原岗原薪”。劳资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性质,当然也应当符合“原岗原薪”精神。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