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车钥匙随便放置他人肇事车主有责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14-09-21 10:34:57 打印 字号: | |
  案例

  廖女士开了一家店,雇有几名员工。今年3月的一天早上,廖女士驾车到店里后将轿车钥匙放在店里的桌子上,之后又外出办事。员工许某见状,就拿了车钥匙私自驾驶廖女士的轿车,结果在行驶途中将行人崔某撞伤,造成其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许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崔某将许某和廖女士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15万元,包括伤残赔偿金13万元和医疗费用2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廖女士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的过错责任,计9000元。

  廖女士想不明白:把车辆钥匙放在自己店里的桌子上也有过错吗?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驾驶借用、租赁、转让的机动车以及非盗抢等情形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对不足部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许某私自驾驶他人车辆撞伤崔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廖女士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桌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为许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条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当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许某承担7成、廖女士承担3成的过错责任,是适当的。

  这个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即车主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以及包括车辆钥匙在内的相应配件,以免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