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被殴可要求酒店老板赔偿
发布时间:2014-09-21 1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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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几天前,我儿子和5名要好的同学,在一家小酒店聚餐。我儿子中途上厕所时,不慎踩了一名顾客的脚,虽然已当即道歉,但该顾客却不依不饶,对我儿子一顿辱骂,还叫上3名同伴殴打我儿子,在这过程中,酒店老板和员工没有报警,还让他们扬长而去。由于无法确定他们的身份,我儿子事后要求酒店老板赔偿已花去的1200余元医疗费用,但遭到拒绝。请问酒店老板究竟应否担责?读者:邱丹凤
邱丹凤读者:酒店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老板及其员工在他人争执、殴打过程中,既没有及时制止、调处、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也没有报警,导致你儿子受到伤害,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