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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请假未批自行离岗不构成旷工
  发布时间:2014-09-21 10:11:2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一个月前,因我距预产期只有一周请产假时,公司未批准,我只好自行离去。近日,我收到公司书面通知,说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公司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我擅自离岗达33天,构成旷工,所以公司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罗秀芬

  罗秀芬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你在距离预产期只有一周时,虽请假未批,但自行离岗时并没有违反“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规定。公司向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也只是30余天,仍在总产假期98天之内。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