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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微信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14-09-11 17:31:29 打印 字号: | |
  案例

  一个月前,王某开办的公司急需原材料,因来不及签订纸质合同,王某就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向供货商白某发去一条信息,请其在一周内供应20吨原材料。白某回复只要先支付6万元定金即可供货。王某当即让会计把定金打入他的账户。事后,白某迟迟没有供货,王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因而受损。王某找白某问其原因,白某说货物紧俏,并说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他既可以供货也可以不供货,因为微信并非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如果不愿等,可以退回6万元定金了事。那么,白某的说法对吗?

  说法

  王某与白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白某若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首先,手机微信当属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范围。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1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手机微信无疑属于 “数据电文”。其次,本案微信内容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邀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王某通过微信方式要求白某在一周内供应原材料20吨,这是要约。白某回复支付6万元定金即可供货,这既是承诺也是一种反要约,王某公司当即将定金转给白某,是对其反要约的承诺。通过要约与承诺,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业已成立。因此,白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白某收到定金后没有在一周内供货,这显然违约。因此,王某可以要求白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元,以弥补自己公司的损失。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