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周某在某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柜员机里有一张卡未退出,机器显示卡内金额有好几万元。周某环顾四周发现无人,便从该卡内取出1万元,随后将该卡退出扔进垃圾筒。请问周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还是犯罪? 读者:季杰
季杰读者:周某通过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周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或者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