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非请求赔偿法定过错情形
发布时间:2014-09-11 17: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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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丈夫孟某经常在其办公室与其他女性做苟合之事,长达半年之久。我起诉离婚并要求他赔偿我30万元。不料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驳回了我的赔偿请求。请问孟某有婚外情,法院为啥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读者:毕蓉
毕蓉读者:婚外情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实质上是偷情、偷性的过程。婚外情包括三种基本形式:一是通奸,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偶尔发生性交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二是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包二奶和姘居。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没有将通奸的情形列入其中。虽然孟某有半年之久的婚外情,有过错,但不符合同居的特性,也不构成重婚。因此法院驳回你的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