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遭弃后被他人收养无义务赡养生父母
  发布时间:2014-09-11 17:20:2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小陶出生后不久被父母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之后被民警送到儿童福利院。小陶5岁时,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他。如今小陶已成家立业,有稳定的收入。前不久,小陶的生父母要求他尽赡养义务。请问小陶是否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读者:陶明全

  陶明全读者:《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小陶在出生后被遗弃,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已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相应的,也就不再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应当指出,小陶不能以生父母没有抚养他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而只能以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消灭为由加以拒绝。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