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外国语学校为了提高师资水平,前不久聘用了一名外籍教师,并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后,因他的就业证到期,办不了延续手续,学校欲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可他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问他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读者:邱小明
邱小明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劳部发 [1996] 2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就业证到期办不了延续手续,外籍教师不具备在中国就业的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外籍教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