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村有个水塘,因村里搞建设欠了些钱,村委会主任便多次跑城里“招商引资”,决定将这个水塘发包给一个水产商。欲签订协议时,几个村民提出意见说村委会主任无权单独决定此事。请问村委会主任可否自行决定外包村里的水塘?读者:赵菲菲
赵菲菲读者: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里水塘对外发包,涉及村民利益,村委会主任自行决定确实欠妥,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