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是一家公司职工,半个月前,我丈夫户外作业因天气太热导致中暑,送医院抢救不幸身亡。事后我数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被公司一再拒绝,公司说同时上班的11名员工中,只有我丈夫一个人中暑严重导致死亡,明显意味着我丈夫自身的体质有问题,不能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黄雯兰
黄雯兰读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你丈夫在上班期间中暑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也已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范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三)、(四)项也指出:“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只要你通过相应程序作出属于职业病的诊断,便可以享受有关工伤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