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与李某是一处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李某住二楼。一直以来,李某以房子小、杂物放不下为由,将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堆放在楼梯过道上,不仅影响大家通行,而且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我们曾多次要求李某加以清理,但李某以其只是堆放在自家门口,其他人无权干涉为由一再拒绝。请问对李某我们该怎么办?读者:梁茹卉
梁茹卉读者:你们有权要求李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梯通道,虽然是在李某门口,但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李某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人共有权的侵害。对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已明确规定侵权人具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果李某依然我行我素,你们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其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