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小伟与晓蕾于2009年7月31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雯雯。2012年10月29日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婚生女雯雯随晓蕾生活,小伟自2012年11月起每月支付雯雯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等由小伟、晓蕾各承担一半。不久后双方为女儿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2012年12月小伟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雯雯未满十周岁,且小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小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