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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他人“救命钱”能否强扣“感谢费”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14-09-03 10:38:54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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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个月前,我母亲因突发重病,我向工友筹借7万元“救命钱”后乘公交车赶往医院。由于心神不宁,下车时不慎将裝钱的袋子遗忘在座位上。通过车载录像,我找到拾得者李某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归还。李某虽同意归还,但要我支付1万元“感谢费”。被我拒绝后,李某强行扣除1万元。我能否要求李某归还被强扣的“感谢费”? 读者:徐秀敏

  徐秀敏读者:

  你有权要求李某归还。

  李某具有归还“救命钱”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也指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即将拾得物归还给失主,是每一个拾得者必须无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

  李某无权自行扣除“感谢费”。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即拾得人要想获得补偿或报酬,必须是针对保管遗失物所造成的必要损失,或者遗失人曾经作出过“悬赏”的承诺。在你没有“悬赏”且不愿意支付报酬,李某又没有因此受到损失的情况下,自然不在其列。即使你在向李某索要“救命钱”时,曾不得不接受被扣除1万元“感谢费”,但由于李某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而《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乘人之危的行为无效,即意味着你的被迫答应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随时都可以反悔。

  李某必须归还。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正因为李某私自、强行扣除“感谢费”属于将部分遗失款据为己有并拒不返还,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益,决定你有权通过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法院责令李某无条件返还。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