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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依申请调整
  发布时间:2014-09-03 10:30:4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在某商场租赁了张某的一个柜台做生意,与张某约定若我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几天后,我因特殊情况不想租赁了,与张某解除了合同。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请问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会支持吗?读者:丁敏

  丁敏读者: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因此,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可见,违约金应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综上,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综合判断后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