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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未明未办保险单位有责
  发布时间:2014-09-03 10:27:07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四个月前,我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与康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导致我受伤,落下九级伤残。由于当时正下暴雨,且适逢车流高峰,现场很快被破坏,加之监控录像恰恰又出现了故障,交警部门一直无法作出责任认定。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好要求公司赔偿,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交警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即表明不能确定我在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的大小,自然也就不能认定我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真的无需担责吗?读者:曾芸

  曾芸读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受伤员工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负次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但交警部门无法作出责任认定,不等于用人单位绝对无需担责。依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由于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且又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公司应当担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