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女儿将其有照驾无车或没有被扣分的朋友,将自己的分有偿提供给违章司机扣罚,自己在两者之间赚取介绍费。前后5个月中,我女儿为“买分”、“卖分”者提供过41次服务,从中获取了3.6万元介绍费,不料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我女儿只是牵线搭桥,怎么会构成犯罪呢?读者:耿莲凤
耿莲凤读者:你女儿通过介绍“买分”、“卖分”,从中收取“介绍费”,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将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分”作为一种商品加以销售并促成交易,进而让道路交通违章人员逃避处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其中所指的“五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实际上也就是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起点。你女儿违法所得数额达3.6万元,自然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