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电工,公司对我实行综合工时制考核,每月总的工作时间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但入夏以来,随着用电量的不断增加,超负荷用电现象屡见不鲜,加之许多线路已经老化,导致维修任务此起彼伏,致使我连续数日根本没有时间休息。我曾要求公司增派维修人员,以便给自己一个轮休机会。但公司以我每月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66小时为由,要我自行克服困难。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赵利勇
赵利勇读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公司借口能够保证你每月的工作时间不会超过166小时,置你在一定时间段内连续数日根本无法休息于不顾,明显与之相违。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对象主要限于在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如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而你既非上述人员,从事的也不是上述行业,不能对你实行综合工时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