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保安公司副经理兼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支不入账方式,侵吞公款39万多元,退休一年后主动投案自首。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999年1月,黄山市保安服务公司成立,同年8月16日设立屯溪分公司,企业性质为非法人国有经营单位,隶属黄山市保安服务公司和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经营范围为保安服务,工作人员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指派治安大队民警兼任。
被告人杨某,男,1953年1月生,江苏镇江扬中人。1999年8月任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治安大队民警。2000年7月,杨某原民警身份和待遇不变,经分局决定调至屯溪保安分公司,先后担任该分公司出纳、副经理等职务,至2013年1月退休。
2008年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杨某利用负责屯溪保安分公司资金收支管理及开具现金支票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支不入账的方式,先后19次将该分公司的经营收入共计39万多元用现金支票取现后占为已有,并销毁财务凭证等证据,非法所得用于炒股及个人消费。
今年3月13日,杨某主动到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纪检部门交代贪污事实。案发后,杨某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受托管理黄山市保安服务公司屯溪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支不入账方式侵吞公款39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