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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调休方式逃避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14-08-22 11:23:26 打印 字号: | |
  案例

  某制衣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今年“五一”3天小长假,骆某等20名员工被公司留下加班。 3天加班结束后,公司通知骆某等员工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骆某等员工不同意补休,要求公司依法支付3天的加班费。公司方面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不补休也别想拿到加班费。

  说法

  该公司的说法不完全对。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尤其是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当然,我国一般都是通过调整法定休息日的方式,将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加长,因此要正确区分。按国家规定,今年五一劳动节放假时间是5月1日-3日,其中5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而5月2日调整来的法定休息日,5月3日本身是法定休息日。因此,骆某等员工对5月1日这天的加班,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公司不能以调休的方式来逃避支付加班费。而对5月2日-3日这两天的加班,公司要求骆某等人自行选择时间补休,并无不妥。本案中,骆某等人对公司拒付5月1日一天加班费的做法,可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