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当金本金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14-08-22 10:15:0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典当是指将财产质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本息及费用、赎回财产的行为。当前,由于银行贷款存在资格受限、手续繁琐、发放金额有限等诸多因素,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在急需资金时,往往会选择相对灵活、便捷、高效的典当行借贷资金。由此导致因典当产生的纠纷急剧上升。
2013年12月1日,苟女士因经营之需,与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约定当金为50万元,月利率0.06%,月综合服务费率27‰,典当期限三个月。可当苟女士前往领取当金时,发现只有491000元。典当行给出的解释是,按惯例利息应当从当金中预先扣除,对苟女士自然也不能例外,而苟女士每月应缴利息为3000元,三个月正好是9000元。鉴于期满后,苟女士没有按期返款,典当行提起了诉讼,其中包括要求苟女士按50万元当金支付利息。而苟女士只同意按491000元付息。那么,苟女士要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说法】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苟女士的请求。一方面,典当行的行为违法。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即典当行从50万元当金中预扣9000元利息的行为与之相违。尽管这也许确实属于典当行的惯例,但惯例同样不得违法。另一方面,典当行的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正因为典当行的预扣行为违法,决定了虽然苟女士在领取当金时已经默认,但由于该预扣行为从一开始时便没有法律约束力,使得苟女士一直无需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