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和几名农民兄弟受雇于包工头王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做小工,工程完工后,我们找王某结工资,他却说等工程款到账后发。1个月后再找王某时,却总也联系不上。我们只好去找建筑公司讨工资,建筑公司说工程款连带工资早就付给王某了,叫我们继续找他。听说王某没什么资质。请问我们可以找建筑公司支付工资吗? 读者:夏明等
夏明等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12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个人并不具备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王某,应当对王某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垫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