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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不成业绩有权索要底薪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14-08-15 09:24:5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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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底薪为每月800元;推销出价值100元的产品提成2元,以此类推;每月须完成至少5000元的业绩额;完不成业绩额,公司有权拒发试用期内底薪。此后3个月,我虽全勤上班且尽了自己最大努力,但每月都无法完成任务,甚至是零业绩。为此,公司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已有约定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任何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曹凤茹

  曹凤茹读者:公司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你有权索要底薪。尽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鉴于你在试用期内无法适应工作,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拒绝向你支付工资。

  一方面,向你支付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同样指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你在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内属于“零业绩”,但公司仍然必须按约定向你发放底薪,如果底薪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还必须补足差额。

  另一方面,你与公司关于完不成业绩额可拒发底薪的合同约定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公司与你的相关约定违法,决定了该约定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无权拿此说事。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