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王某与张某第一次相遇后,王某得知张某身上带有现金2万元,顿生邪念,邀请张某到酒店喝酒。席间,王某凭着自己的好酒量故意与张某拼酒。张某喝下半斤白酒后醉得不省人事,王某借机拿走其所带2万元后逃离。请问: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读者:高华
高华读者:王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依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人认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用劝酒使得张某喝醉后无法进行反抗的方法,从而劫取张某2万元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