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经常要求我们员工在五一、国庆、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加班员工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就以给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对此很有意见。有的员工不愿补休,公司说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不补休也别想拿到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顾勤
顾勤读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