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2006年1月1日起进入某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我离开某公司。请问我能否要求某公司支付我2006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读者:罗晓
罗晓读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为1个月,也就是说, 1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导致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超过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纠纷按照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也不导致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所以,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最长为11个月,你只能主张2006年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