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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收养关系没有成立
  发布时间:2014-08-15 08:56:25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于2008年生育一女,因生活极度困难,遂将女儿交由邻村的陆某收养,未办理登记手续。 2010年陆某因病去世,女儿被陆某的弟弟接走抚养,亦未办理登记手续。我得知后,多次找陆某的弟弟要求要回女儿未果。请问我们对女儿是否还有抚养权?读者:丁小旋

  丁小旋读者:你们对女儿仍然享有抚养权。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你们将女儿交由邻村的陆某收养,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你女儿与陆某的收养关系并未成立,同样,你女儿与陆某弟弟的收养关系也不成立。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