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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家中无人不能采用拍照记录送达
  发布时间:2014-08-15 08:54:4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张某是一件民事案件的上诉人,法院依据他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送达出庭传票时,张某家中无人。送达人将传票贴在他家门上,并予以拍照。后来张某称他没有见到传票。请问这种送达方式是否适当?读者:郑林

  郑林读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被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且基层组织的代表不在场时,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即:被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且基层组织的代表不在场;把诉讼文书应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即使采用这种送达方式,也必须拍送达的全景,即通常情况下图片中除了有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外,还应当有所送达的法律文书,以及被送达人住所(或住所中的一些物品)。本案中,当事人家中无人,并非拒绝接受,送达人把传票贴在当事人门上,如果被他人撕掉,当事人没有见到就会出现问题,因此这种做法是不规范的。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