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天早上,我驾车到店里后将轿车钥匙放在桌子上,员工曹某见状,就私自拿了车钥匙驾驶我的轿车,结果将行人崔某撞伤致残。交警认定曹某负全责,但崔某要我也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该负责赔偿吗?读者:鲁炎
鲁炎读者:你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驾驶借用、租赁、转让的机动车以及非盗抢等情形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你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桌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为曹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条件,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