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我所在的村庄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补偿款由村民小组长袁某管理。不久前,村民们发现该笔款中的6万元不知去向,怀疑被袁某贪污,后经有关机关调查确实被袁某侵吞。请问袁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读者:管俊
管俊读者:最高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袁某利用自己担任小组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征地款6万元,与职务侵占罪的特征相符,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