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新买了一辆轿车,在去保险公司买保险包括交强险的途中,遇到孔某等行人闯红灯过马路,因避让不及撞伤孔某,造成其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我和孔某负同等责任。现在,孔某要求我按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孔某的要求有依据吗?读者:葛永进
葛永进读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不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理赔,故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据此,如果孔某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那么就由你全赔;如果超出了交强险赔偿限额,对超出部分应按你们双方的过错责任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