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事 保险合同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裁判要点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主要体现为格式条款,由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可以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对保险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被保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鸿客运公司)诉称:2012年1月3日凯鸿客运公司的驾驶员杨献辉驾驶凯鸿客运公司所有的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际载客57人,其中包括3名儿童和1名婴儿,从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2012年1月4日下午18时30分许沿沪昆高速公路由福泉往贵定方向行驶,行驶至1765千米加500米处,车辆擦挂中心隔离带后,撞击右侧路沿钢质波形防护栏,失控后冲断中心隔离带撞破对向车道路沿钢质形防护栏,坠入路边垂直高度8.8米的水沟中,造成15人当场死亡,3 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 人在抢救7天后无效死亡,轻重伤38人,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杨献辉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车上乘客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凯鸿客运公司积极抢救伤者,并在当地政府及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对伤者及死者家属按法律规定给予赔偿。后凯鸿客运公司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黄山分公司)处理赔,财保黄山分公司对发生事故的37名伤者及19名死者家属按审核金额的比例(53/54)给予赔偿。凯鸿客运公司认为其在财保黄山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财保黄山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财保黄山分公司在理赔时按审核金额的比例(53/54)给予赔偿,且对三个小孩子(古帅、王建会、陈子阳)的经济损失未给予赔偿,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财保黄山分公司赔偿凯鸿客运公司的各项经济损失405072.84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
财保黄山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本起事故为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财保黄山分公司作为承保单位,预付700万元保险金用于事故救助,并就相关赔偿问题也与凯鸿客运公司进行协商处理。事故后就本案赔偿问题,财保黄山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且当时的赔偿数额及方案也是与凯鸿客运公司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相应赔偿,介于当时处理事故的紧急性,双方未能签署一次性解决的协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凯鸿客运公司向你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明显是缺乏诚信的行为。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凯鸿客运公司未提出异议,凯鸿客运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根据。肇事车辆承保的座位是53座,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只能对53名乘客进行赔偿,不存在数名乘客共同享有一个座位责任限额的情况,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肇事车辆所载的乘客是包车行为,无论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客多少,保险人只能在53座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乘客的赔偿应由承运人自行赔偿,当时财保黄山分公司之所以同意按照53/54的比例赔偿是考虑到本起事故是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实际赔偿已经远远超过了相应保险责任的赔付。因此,凯鸿客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凯鸿客运公司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凯鸿客运公司所有的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客57人(含驾驶员杨献辉),其中包括杨军、肖杰、古帅3名儿童和王建会、陈子阳2名幼儿。56名乘客中免费的乘客为杨军、古帅、王建会、陈子阳4人,陈子阳系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10组村民。凯鸿客运公司驾驶员杨献辉驾驶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四川省泸州定方向行驶,行驶至1765千米加500米处(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裕民大桥路段),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擦挂中心隔离带后,撞击右侧路沿钢质波形防护栏,失控后冲断中心隔离带撞破对向车道路沿钢质波形防护栏,坠入路边垂直高度8.8米的水沟中,造成15人当场死亡,3 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1 人在抢救7天后无效死亡,轻重伤38人,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于2012年3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驾驶员杨献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杨献辉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车上56名乘客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凯鸿客运公司赔付19名死者家属7456719.14元,经财保黄山分公司审核确认7451993.06元,财保黄山分公司已理赔19名死者家属保险金为7282316.04元,包括免费儿童杨军及其母亲陶龙满审核金额共计649399.12元,赔付金额637373.21元。凯鸿客运公司赔付35名伤者4844523.60元,经财保黄山分公司审核确认为4408431.41元,其中杨永青审核金额21284.68元、朱浪审核金额23084.53元、杨祥文(杨军的父亲)审核金额50358.67元、陶成花(古帅的母亲)审核金额29656.32元、陈国会(陈子阳的母亲)审核金额114400.45元、王世华(王建会的父亲)审核金额31367.68元。财保黄山分公司已理赔35名伤者保险金为4326793.79元,不包括免费的古帅、王建会、陈子阳。古帅于2012年1月4日住院,2012年1月15日出院,共住院11天,发生医药费1145.76元,出院医嘱后续治疗费20000元,未实际发生,凯鸿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恺鸿与古帅的母亲陶成花于2012年1月15日签订《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古帅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该事故所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32000元;王建会于2012年1月4日住院,2012年1月12日出院,共住院8天,发生医药费1078.10元,出院医嘱后续治疗费20000元,未实际发生,凯鸿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恺鸿与王建会的父亲王世华于2012年1月12日签订《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王建会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该事故所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14000元;陈子阳于2012年1月4日住院,2012年3月13日出院,共住院68天,发生医药费17738.34元,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3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陈子阳评定为伤残十级,损伤评定休息期24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20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凯鸿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恺鸿与陈子阳的母亲陈国会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陈子阳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所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处理该事故所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等87796元。
凯鸿客运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2011年7月26日就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向财保黄山分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号:PZDS201134109000000004、PDAA201134109000003018、PDAA201134109000003017,其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40万元,核定载客53人,投保座位数53座,累计责任限额21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26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5日二十四时止;事故责任强制险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6日二十四时止;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承保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6日二十四时止,凯鸿客运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交纳保费。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第七条约定“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条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
另查明:财保黄山分公司使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总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备案,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05号。财保总公司在开发设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时进行市场调研并作出可行性报告,其中开发目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将进一步启动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从而使承运人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为抢占市场先机,迅速打开市场局面,结合已报备的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有关情况,开发设计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
财保总公司在开发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的使用指南中指出,本险种主要针对道路客运的承运人提供责任保障,承保的对象为从事道路客运的承运人,保障的内容主要为旅客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法律费用;根据条款约定,保险人对于一般原因如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战争等除外,同时还分别从驾驶人员违规、旅客自身原因以及财产特性等方面规定了特殊除外原因;在限额设计上采用了每人责任限额与累计责任限额的方式。保险收费基础为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为投保车辆座位数与每人责任限额的乘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表中,与保险收费有关的项目为每人责任限额、投保座位数、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实载率调整系数、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其中投保座位数500座以下调整系数为1;实载率在70%-80%调整系数为1,80%-100%调整系数为1.10,100%以上调整系数为1.20-1.50;上年度标准赔付率调整系数为(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上年度标准保费。
裁判结果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屯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保险金252485.77元;二、驳回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6元,由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财保黄山分公司提出上诉,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凯鸿客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财保黄山分公司订立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在内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保险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凯鸿客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要求财保黄山分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但如被保险人属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免赔情形时,保险人的支付义务可依法免除。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可以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对保险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针对本案的赔偿问题,凯鸿客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在庭审中同意按财保黄山分公司审核赔偿额和未经财保黄山分公司审核但合法赔偿额之和,从高到低提取53人的赔偿额作为财保黄山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额【即扣除古帅、王建会、杨永青、朱浪4人赔偿额48265.07元】。因此财保黄山分公司仍应支付凯鸿客运公司保险金252485.77元(300750.84-48265.07)。庭审中,凯鸿客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财保黄山分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按协议约定完成履行赔偿金支付义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虽然实际承载了包括4名免票儿童在内的57人,但并不属于违法超载行为,一审结合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认定57人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并无不当,故财保黄山分公司应当对57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基于凯鸿客运公司的自愿,从高到低提取53人的赔偿额认定财保黄山分公司承担的赔偿总额,符合法律规定,财保黄山分公司上诉认为赔偿总额认定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财保黄山分公司原先已对事故中的19名死者和35名伤者的损失赔偿作出了审核确认,且已履行了大部分的赔偿义务,故对其上诉要求重新核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保险与危险同在,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可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或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与否。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本起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财保黄山分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无异议,但当事人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财保黄山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免票儿童的保险责任;二是财保黄山分公司是否仍应支付凯鸿客运公司保险金。
1、财保黄山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免票儿童的保险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客在乘坐承运人凯鸿客运公司车辆的途中,因驾驶员杨献辉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和驾驶员本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运人凯鸿客运公司因此对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上的57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4名免票儿童虽不占用座位,但保险条款中又明确了其为被保险对象,与保单中核定载客人数、投保座位数相矛盾。本案首先要界定超出核定载客53人以外的4名乘客是否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以此确定财保黄山分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所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险种的不同,保险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同,本案所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在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虽核定载客人数为53人(含驾驶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因此,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客人数符合以上规定,且《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也将“按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财保总公司系本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者和提供者,其所属分支机构财保黄山分公司对同一险种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由于其在开发产品时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该险种的法律依据,而客运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实际载客人数高于核定载客人数的情形,当保险条款第三条的内容与保单核定的载客人数不一致时,造成本案双方当事人理解产生争议,而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由于其具有预先先决性,基于私主体的单方逐利性,对于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不可避免的会在拟定的格式条款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财保总公司在开发设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即承运人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作为该险种开发目的,以此来看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客运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全面地保护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利益。该保险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承运人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承运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维护公共安全,从而使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好的保障。财保总公司作为机动车客户提供专业车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开发设计的产品所涉的法律及约定的内容可能存在的理解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进一步说明,或者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赔偿处理及保单中予以特别约定,而本案保险人未能对条款争议的内容通过以上方式予以明确。财保总公司虽将本案所涉保险条款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之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但仍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规制行为不能取代司法判断。
格式条款的存在与保险费率的高低具有密切的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又以危险损害概率为依据,危险损害概率又以是否排除某些危险类型为依据,因此,保险费率的核定是与免责事由的存在相联系的。财保总公司在开发设计该险种时虽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法律依据,但其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该险种收取保险费包括上一年度被保险人客运车辆的实载率高低、上年度标准赔付率等因素,特别是上一年度被保险人客运车辆实载率高低,当实载率超过70%以上,调整系数为1以上,实载率的高低与调整系数成正比。从另一方面来说,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要考虑被保险车辆上年度实载率高低。本案中财保黄山分公司在承保时应根据上一年度被保险人客运车辆的实载率高低、上年度标准赔付率收取保险费,从而降低承担保险的风险。综上,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上57人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范围,财保黄山分公司应对此承担保险责任。财保黄山分公司的抗辩意见有违公平原则。
2、财保黄山分公司是否仍应支付凯鸿客运公司保险金。事故发生后,凯鸿客运公司已对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上的56名旅客及1名驾驶员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财保黄山分公司也已对其中19名死者家属和35名伤者的赔偿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共计11860424.47元(未包括古帅、王建会、陈子阳)。财保黄山分公司作为本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可以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现财保黄山分公司已对本案中19名死者家属和35名伤者的赔偿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支付部分保险金,且承担保险责任均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包括免费儿童杨军。虽杨军与其母亲陶龙满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但杨军的父亲杨祥文的赔偿额未超出保单约定每人责任限额,且事故发生时,无法确定杨军所坐座位与其母亲陶龙满为同一座位。庭审中财保黄山分公司要求对已赔偿金额重新核定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免费的儿童古帅、王建会、陈子阳的赔偿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古帅医疗费114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11天×10元/天)、营养费88元(11天×8元/天)、护理费770元(11天×70元/天),合计2113.76元;王建会医疗费107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8天×10元/天)、营养费64元(8天×8元/天)、护理费560元(8天×70元/天),合计1782.10元;陈子阳医疗费1773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68天×10元/天)、营养费960元(120天×8元/天)、护理费6840元(68天×70元/天+52天×40元/天)、伤残赔偿金14322元(7161×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45540.34元。古帅、王建会、陈子阳损失共计49436.20元。财保黄山分公司应承担保险金为11909860.67元(7451993.06+4408431.41+49436.20),财保黄山分公司已赔付保险金为11609109.83元(7282316.04+4326793.79),财保黄山分公司仍应支付保险金300750.84元(11909860.67-11609109.83)。凯鸿客运公司对古帅、王建会、陈子阳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及无凭证的交通费、误工费予以赔偿,系其自愿承担,财保黄山分公司未参与,对其没有直接约束力,庭审中凯鸿客运公司同意放弃该部分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