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应聘到一家公司的门市部当仓库保管,无论是公司还是门市部都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我的工资一直被拖欠,我近日要求门市部负责人发放,被告知门市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应该向公司索取。而公司认为,招聘员工是门市部擅自行为,公司一直没有认可。请问我的工资应由谁来支付?读者:刁萍兰
刁萍兰读者:作为门市部主管单位的公司必须承担向你支付工资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门市部在招聘时,你有理由相信门市部代表了公司的意图。在你所工作的三个月时间里,公司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公司认可了与你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