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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就应办理女工生育保险
  发布时间:2014-08-07 11:09:04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生产具有季节性、突发性性质,我的上班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工资按120元/天计算,且实行一天一结。我在公司上班已一年多。 4个月前,我生孩子,到社保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要求发放生育津贴时,方知公司一直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原来是公司以我的工资按日结算,具有临时性质为由,没有办理。请问公司是否应为我办理女工生育保险?读者:刘薇华

  刘薇华读者:公司的行为违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指出:“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不管你的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工资如何计算及发放,都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